一、子公司定義
《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予公司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母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從而能夠在實際上控制這些公司經(jīng)營活動的公司。也稱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撐握而受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也可以通過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為控股公司,被控制的公司成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母子公司關系產(chǎn)生的方式往往有:收購,母公司通過協(xié)議方式收購已有的企業(yè)或在證券市場大量買進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股份;設立,一個公司其經(jīng)營業(yè)務有必要擴展時,可直接投資設立子公司;訂約,母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企業(yè)支配合同,使其他公司成為子公司。
(二)母子公司的關系界定
大多數(shù)國家對于二者關系的界定采取明確具體的標準,即以擁有50%的資本份額為界。也有的國家規(guī)定的較為模糊。我國新《公司法》并未直接界定二者的關系,但第217條關于控股股東的定義是具有參考價值的。從控股股東的原理出發(fā),我國對母子公司關系的界定可以分為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兩種情形。絕對控股是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達到50%以上,或說是母公司擁有子公司50%以上的有表決權股份。相對控股則視情況而定:就上市公司而言,若其*大股東與第二大股東擁有該上市公司的有表決權股份之差為該上市公司發(fā)行在外股份總額的10%以上時,推定其*大股東為該上市公司的相對控股母公司;對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若其*大股東擁有該上市公司的有表決權股份占其股份總額30%以上,且與第二大股東擁有的表決權股份之差額在20%以上,推定*大股東為公司的相對控股母公司。
《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權為另一公司稱母公司。母、子公司盡管有控制、被控制的關系,但卻各是法人,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互不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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