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SP號碼的使用過程中,企業(yè)是需要注意如下的幾點的,包括了一個服務提供主體在一個分配機構中原則上只能申請獲得一個同類型的服務接入代碼。
原則上只有在一個代碼拓展到基礎運營商網絡支持的*大位長使用后,號碼容量仍不能滿足其業(yè)務發(fā)展需要的,再行研究考慮為其增加分配一個新的服務接入代碼。
取得跨省或全國信息服務嘉定許可證的主體,根據(jù)各地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可以申請跨省或全國范圍使用的服務接入代碼,也可以分別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申請省內使用的服務接入代碼。
碼號使用者獲得服務接入代碼后,應盡快與基礎運營商協(xié)調網上開通事宜;跨省或全國范圍內使用的短消息類服務接入代碼的使用者,需向相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相關基礎運營商需在每季度初10日之內向碼號分配機構上報在本網內已開通的全部短消息類服務接入代碼,以及上季度本網內短消息類服務接入代碼的更新情況,包括新增或者終止服務的短消息類服務接入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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